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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许经营协议不能擅自解除
2008年8月13日
    昨天提交市十二届**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《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增加了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,其中规定:特许经营期限内,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。

  《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(草案)》在一审时,有的委员和市**财经委员会提出,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应当强调**和特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,特别是对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明确写入法规。根据审议意见,“草案修改稿”增加了以下内容:“特许经营期限内,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。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,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。经双方协商一致的,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;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,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。”

  “草案修改稿”还将“草案”中的“因政策调整严重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,**可以给予相应补偿”中的“**可以给予相应补偿”修改为“**应当给予相应补偿”。



中国加盟网 admin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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